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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2524次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学院《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规定》(湘环院人字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院统一管理的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

二、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与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致。组织人事处与各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实施。

三、考核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评议、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及等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进行。当年新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考核期限从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时起到当年年末;依据学院《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再次聘用人员,考核期限为一年。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受聘人员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各等次基本标准为: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全年满勤,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业绩突出,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全年基本满勤,廉洁自律,熟悉业务,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严重违反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 天)的;

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在公共场所或出版物、QQ、微博、微信等网微端发表错误言论,对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聘期考核。依据学院《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规定》中程序,由用人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并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给出考核结果并提出聘用意见,经组织人事处核定后报党委审批。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个人述职;

各用人部门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组织人事处,经组织人事处考核后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学院党委审批;

公示。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六、考核结果应用

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目标考核奖、坐班津贴等发放的依据。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方可继续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B等级发放,坐班津贴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第一等级发放。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目标考核奖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B等级发放,坐班津贴按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第二等级发放。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终目标考核定为D等,坐班津贴按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第三等级发放,次年按劳务外派人员待遇及考核,并不得再转为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从20189月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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