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市直生育保险经过两年的运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有效维护和保障了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市直生育保险待遇,改善经办管理服务,切实推进生育保险事业,根据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湘医险函〔20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市直生育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1、取环、上环支付标准由原50元/人·次提高到80元/人·次;
2、早孕人流、早孕药流及早孕钳刮术,门诊就医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160元/人·次;
3、中孕引产住院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
4、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到200元/人;
注明:①上述各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标准,均不分医疗机构收费等级,按统一定额标准支付;
②上述各门诊费用实行前台结算,即由参保女职工持单位出具的第一次手术证明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③上述各门诊费用,由各定点医院持参保女职工诊断证明书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每月与医保中心实行后台结算。
二、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和妊娠28周后发生死婴,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术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术并补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补)贴。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之内;参保职工的生育补助金必须在分娩后6个月之内申领。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以上调整事项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