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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4576次   来源:本站

 

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努力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者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产业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的设立。

  (一)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11-16人,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三)党的委员会应由政治上坚强,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懂得学校工作规律,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组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合理。

  (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五)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党委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立。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校党委任期相同.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一般由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上级党委批准。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教学院(系)设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管理服务部门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设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可以由若干个单位联合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党支部的设立。

  (一)党员5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正式党员3-4人的单位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2年。

  (二)教学院(系)设立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机关党支部按校领导分管部门设置。

  (三)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个党小组。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临时性单位,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九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认真扎实地开展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标准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计划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部署、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任免和奖惩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和撤销进行讨论和决定。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定期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对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关系到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十)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校长提请研究的下列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1.学校的长远总体发展规划和长远专项规划。

  2.学校的财务预决算和重大项目。

  3.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

  4.学校的人员总编制。

  5.学校的资金收入与分配的总原则。

  6.学校预备费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7.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8.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9.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0.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总原则。

  11.学校招生计划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学校外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监察、审计、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4.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15.校长提交的其它重大问题。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广大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严格要求,工作上放手依靠,生活上关心照顾。鼓励教师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自觉走与工农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要重点联系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学术带头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的调动,须经党委同意。

  (十二)参与出国人员的选派,负责政审工作,并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副处级以上干部、副教授以上业务人员的出国,由外事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党委会研究;其他人员出国,由外事办提出建议,主管校长审定,报党委会备案。

  第十条  严格遵守《党章》、《准则》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议制度、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办事制度、督办制度、行文制度、保密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干部任免及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等。上述制度应公开,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下属党组织和党员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校纪委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三项任务和纪检部门的四项职能认真开展工作。

  (一)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按照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要求,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对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情况报告。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常对学校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按照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并根据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端正党风的决定。

  (三)对校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并对党总支、支部和党员实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和检查;对学校的重要工作如基建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医药器械的采购等实施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按照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对纪委直接检查的案件,向党委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备案。审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其它部门上报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和上级主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行为,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并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进行工作。对于比较重要的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等问题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接待来信来访,检查和审理上级党委或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结案后及时上报。

  (六)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审计、保卫等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检查、监督及执纪办案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七)组织全校纪检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纪检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校(系)级教学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职权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训、教职工的职称评定、晋级、改革方案、校(系)办产业、劳务分配原则、学期工作计划等。

  2.书记、副书记应参加校(系)负责人办公会议,并支持、协助行政负责人贯彻落实办公会议的决定。

  3.组织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工作通报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或非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按照“五好”党组织的基本标准,认真开展争创“五好”党组织活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干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本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情况。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照 “五好”党支部的基本标准,认真加强党支部建设。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五条  严格党内生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季度至少一次,校(系、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争创“五好”活动,认真做好“创先争优”、党风党纪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比较优秀的中青年教职工要切实采取措施,主动引导,积极培养,及时发展;对比较优秀的大学生要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

  党总支、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查(审批)手续。

  党支部要做好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掌握标准,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和转正工作。

  第十七条  发挥学校党校的教育功能和阵地作用。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新乡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的基础上,认真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经群众民主推荐、组织部考察、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会同单位行政领导,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

  (一)对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二)校(系)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秘书、分团委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考察,并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研究决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协助党委做好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四)加强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关心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成长,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素质。校(系)党总支会同行政负责人做好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制定校级后备干部的培养规划,并落实培养措施。做好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选拔培养。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广大师生的支持,形成职责明确、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上下贯通、重在基层、覆盖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产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经常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并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要积极主动地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注重对青年知识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与本单位行政部门共同落实教育培养计划,每学期要全面研究一次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状况,提出加强青年教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与本单位行政部门一起组织教职工结合教学和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